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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制氮机设备厂家文件之反馈意见回复(二次修订稿)

作者:苏州百德制氮机 时间:2023-07-11 20:54:47 点击:274 次

  新乡化纤: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反馈意见回复(二次修订稿)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之 反馈意见回复 (二次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根据贵会于2023年1月11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365号),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发行人”“新乡化纤”或“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审计机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及时对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真研究和核查,现将有关回复报告如下,请予以审核。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与《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部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获得相应级别生态主管部门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风险”的,还应满足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制氮机设备生产厂家。、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1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以下简称“氨纶项目”或“氨纶三期工程”) 氨纶

  2 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以下简称“长丝项目”) 生物质纤维素长丝

  经核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及氨纶、长丝相关淘汰类、类产业情况如下:

  11、湿法氨纶生产工艺 第三类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三、纺织”

  9、R531型酸性粘胶纺丝机 第三类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三、纺织”

  本次氨纶项目拟采用120头纺丝甬道连续聚合干法纺丝成套技术,生产过程不涉及间歇式装置、湿法工艺、DMF溶剂,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本次长丝项目拟采用的长丝连续纺丝机,生产过程不涉及半连续纺、半自动卷绕设备、粘胶板框式过滤机、R531型酸性粘胶纺丝机以及短纤维生产线,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1 2015年 《中国制造2025》 国务院 将“纤维材料行业:化纤高效、差别化、多功能加工关键技术,大容量节能低耗柔性加工技术,高性能纤维低成本制备技术、高性能纤维应用技术,生物基化学纤维、纳米纤维、循环再生纤维工艺技术和装备,化纤数字化、智能化加工技术。”与“产业用纺织品行业:高端医疗卫生、过滤、土工建筑、交通工具、安全防护、结构增强用纺织材料制备与应用关键技术,产业用纺织品专用原材料、产业用纺织品结构设计、精细化成型、多工艺功能性复合、功能化后整理等关键技术”视为纺织工业重点发展方向。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差别化超细旦氨纶纤维和高性能生物质纤维素纤维符合政策发展导向。

  2 2016年 《纺织工业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工信部 提升原液染色、抗起球、抗静电、阻燃、抗熔滴等差别化、功能化纤维产品水平。 本次氨纶项目生产产品属于差别化、功能性纤维。

  3 2016年 《纺织工业“十三五”科技进步纲要》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对行业的理论研究、节能减排、工艺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提出了较高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在节能减排、工艺技术方面创新较多,符合纲要的政策导向。

  4 2016年 《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 工信部、国家发展和委员会 大力发展高性能纤维和生物基化学纤维,提高化学纤维的功能化、差别化水平。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属于高性能纤维和生物基化学纤维。

  5 2016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工信部 重点发展方向:化纤高效、差别化、多功能加工关键技术,大容量节能低耗柔性加工技术,高性能纤维低成本制备技术、高性能纤维应用技术。 本次氨纶项目属于差别化产品,使用柔性加工等技术。

  6 2018年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国家统计局 将“3.5.1.5 有机纤维制造”之“2826*氨纶纤维制造”与“2829* 其他合成纤维制造”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将高性能氨纶、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列为重点产品和服务。 本次募投项目属于该分类中的重点产品。

  7 2019年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展和委员会 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等属于鼓励类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采用差别化、柔性化制备技术。

  8 2021年 《中华人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十三届第四次会议 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原材料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扩大轻工、纺织等优质产品供给,加快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升级,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本次募投项目属于轻工纺织领域的优质产品,符合政策导向。

  9 2021年 《纺织行业“十四五”发展纲要》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提升智能原料配送、丝饼管理、生产数据分析、立体仓库技术等技术,开发适用于化纤行业的智能制造支撑软件。在涤纶、锦纶、氨纶、再生纤维素纤维、碳纤维等领域建设若干智能车间示范。 本次募投项目在原料配送、丝饼数量、立体仓库等方面采用了最新的行业技术。

  10 2022年 《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国家发展和委员会 到2025年,规模以上化纤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化纤产量在全球占比基本稳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行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高性能纤维研发制造能力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80%。绿色制造体系不断完善,绿色纤维占比提高到25%以上,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材料产量年均增长20%以上,废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进一步发展,行业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 鼓励龙头企业在广西、贵州、新疆等部地区建设化纤纺织全产业链一体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形成高效协同供应链体系。 本次募投项目在数字化、绿色生产、数控化等方面不断提升,生产的长丝纤维属于可降解纤维,且长丝项目建设于新疆图木舒克,符合该意见的政策导向。

  本次氨纶项目,通过建成国内颇具规模的差别化氨纶纤维生产,将“白鹭”牌氨纶打造成国内氨纶行业高质量产品品牌之一,同时扩大差别化氨纶纤维产品占比。本次氨纶项目拟使用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工艺参数稳定、产品质量高、物耗及能耗低,生产尽可能柔性化,可以生产细旦、超细旦以及其他具有耐温、耐氯、易染等特殊性能的差别化氨纶纤维,打造行业智能化车间,符合上述产业政策的鼓励方向。

  本次长丝项目,旨在通过于新疆建成西北地区颇具规模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充分利用当地在原材料供应、能源及配套、交通物流、客户挖掘、政策落实等方面的产业优势,积极参与“一带一”建设,优化公司产业布局,与《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 “鼓励龙头企业在广西、贵州、新疆等部地区建设化纤纺织全产业链一体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形成高效协同供应链体系”的政策导向高度吻合。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发行人本次氨纶项目的实施地点为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母公司。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因此,建设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效满足本地区的“双控”管理要求,是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前提条件。

  项目名称 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 对所在地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影响 项目对所在地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 等价值57,778.65tce当量值40,593.41tce 本期占河南省能源消耗增量控制目标的比例为0.27%,m≤1,本期对河南省完成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影响较小。 本期对河南省能耗强度的影响比例为 0.01%,n≤0.1,说明本期对河南省“十四五”期间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根据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出具的证件确认,“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和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河南省新乡市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不存在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能源、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委令第44号)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审查” 。

  根据《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一)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委负责。(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部门负责。(三)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四)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类参照上述第一、二款,进行节能审查。(五)转报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发展部门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二)国家发展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

  本项目已通过河南省发展和委员会的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节能审查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豫发改审批[2022]570号) 河南省发展和委员会

  综上,本次氨纶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按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发行人本次长丝项目的实施地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坂山工业园区,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效满足本地区的“双控”管理要求,是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前提条件。

  根据发行人已经提交并完成备案的《节能报告》及批复文件,虽然本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但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优于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中Ⅰ级基准值单位产品能耗技术指标值要求,因此本项目能效水平较优。公司将在建设过程中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本项目能源消耗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 对所在地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影响 项目对所在地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

  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 等价值55,022.58tce当量值34,138.43tce 本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五”能源消费量控制数比例为 0.49%,即m=0.49,m≤1,预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 本项目能源消费量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五 ”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n=0.15,0.1<n≤0.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根据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出具证件确认,“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的现有和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效水平满足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不存在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能源、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委员会发布的《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委确定后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厅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应按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项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每年的12月10日前汇总抄送自治区工信厅”。

  本项目已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委员会的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节能审查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 《兵团发展委关于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兵发改环资发[2022]13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委员会

  综上,本次长丝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按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发行人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部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获得相应级别生态主管部门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对关系、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的,依照其。对前款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的,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之氨纶项目、长丝项目均不属于前述需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仅需履行备案程序。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不属于上述的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备案和环评手续。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 河南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 -28-03-069230)

  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 新疆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发展和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师市发改(投资)发[2020]59号)

  2、发行人已按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部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获得相应级别生态主管部门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报有审批权的生态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国务院生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文件:(一)、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国务院生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根据《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之,本次氨纶项目和长丝项目均属于“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之“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应编制影响评价报告书。

  根据《河南省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7〕第23号)、《河南省生态厅下放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新乡市局审批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试行)》、《新乡市人民关于公布市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等相关,新乡市生态局具有审批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影响评价的权限。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9年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局具有审批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影响评价的权限。

  本次募投项目的评价报告书已取得相应级别生态部门的影响评价批复: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 河南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乡市生态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书审[2020]20号)

  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 新疆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局 《关于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兵环审[2021]36号)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部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获得相应级别生态主管部门影响评价批复,符合影响评价要求。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指出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打赢蓝天战,实现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以上重点区域范围包括公司本次氨纶项目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不包括本次长丝项目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根据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节能报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能源消耗种类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建设地点 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 主要能源种类

  1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 新乡化纤 河南新乡市 是 水、电、蒸汽

  2 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 新疆天鹭 新疆图木舒克市 否 电、天然气、蒸汽、柴油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煤炭消费,不属于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之。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新乡市委员会关于调整新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新环委〔2016〕131号),禁燃区范围为:市区北环以南,西环以东,南环以北,胜利以东,午阳以北,东外环(107国道)以西的区域,共计面积为98.27km;凤泉区暄和以北,锦绣以西,区府以北,新中大道以西,京广铁以南,建材以西,南水北调渠以南,龙潭以东区域范围。

  本次氨纶项目位于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未处于新乡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此外,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根据本次氨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文件及《影响报告书》,公司本次氨纶项目主要能源为电力、蒸汽,不存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之第一百零七条的:“违反本法,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主管部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疆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局出具的证件,“公司现有、拟建项目未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即本次长丝项目未处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根据本次长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文件及《影响报告书》,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能源为电力、天然气、蒸汽、柴油,不存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未处于各地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的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根据新乡市生态局下发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书审[2020]20号)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局下发的《关于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兵环审[2021]36号),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须按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

  2、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毕,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后续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四条:“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根据以上,发行人已经就本次募投项目之氨纶项目、长丝项目依法编制《影响报告书》,并取得了相应级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影响评价批复,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获得环保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的情况下,预计后续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本次募投项目尚在建设过程中,按现阶段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发行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会违规排放污染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违反本条例,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氨纶项目、长丝项目尚未建设完毕,尚未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的上述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件,并经检索发行人主管生态部门网站,结合相关生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件,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不存在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的情形。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风险”的,还应满足风险防

  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经查阅生态部发布的《综合名录(2021年版)》涉及的“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目录,与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对比,本次长丝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的“高污染、高风险”产品。

  经核对《综合名录(2021年版)》,涉及氨纶产品的目录为“290-GHW-氨纶(采用DMAC溶剂连续聚合干法纺丝的工艺除外)-氨纶纤维制造”。在本次氨纶项目中,发行人拟采用120头纺丝甬道连续聚合干法纺丝成套技术,属于采用DMAC溶剂连续聚合干法纺丝的工艺,所生产产品不属于生态部《综合名录(2021年版)》“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目录。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募投项目的《影响报告书》,项目涉及的污染及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能够与本次募投项目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1)募投项目涉及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工期 职工生活 COD、SS、NH3-N、TP、TN 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排入小店污水处理厂

  废气 建筑施工 粉尘 建设施工墙、洒水保湿、篷布遮盖等,满足“8个100%”

  营运期 废气 添加剂投料粉尘 颗粒物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

  纺丝工艺废气 DMAC / 喷淋系统(双氧水喷淋+稀硫酸喷淋+水喷淋)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

  纺丝车间、卷绕车间空调系统排气 DMAC 两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27m高排放

  DMAC精制(真空泵尾气) DMAC 直接引入170t/h燃煤锅炉炉膛燃烧,经80m高烟囱排放。

  DMAC精制废气燃烧尾气 NOx 依托锅炉烟气治理措施:“低氮燃烧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袋式除尘器+钠碱法湿式脱硫系统+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经80m高烟囱排放

  废水 DMAC溶剂精制系统 DMAC、COD、氨氮、BO5、SS 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管网排入新乡市小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纺丝工序、纺丝组件清洗工序废气喷淋装置 DMAC、COD、氨氮、BO5、SS

  脱盐水制备废水 COD、SS 与厂区污水处理站排水汇合,排入小店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废水处理环节依托公司新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能力为3.8万t/d。针对厂区各类废水特点,采取废水分质处理的方式,同类项目的废水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污水处理站共分为4个处理单元,各单元治理后再进行混合,最后经管网进入新乡市小店污水处理厂。各单元处理能力及目前收水情况如下表:

  粘胶废水-生活污水综合处理单元 粘胶废水先进入酸化池内与部分酸性废水混合进行酸化,然后同生活污水及锅炉废水等经“调节+中和+沉淀+氧化沟+二沉池”处理后排放 6,000m/d 粘胶项目废水:22,783.9m/d脱硫除尘废水:320m/d合计:23,103.9m/d 1,896.1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添加剂投料粉尘、DMAC精制工序真空泵尾气、DMAC精制废气燃烧尾气、纺丝工艺废气、纺丝组件清洗废气、纺丝车间和卷绕车间空调系统排气。各废气处理工艺能力情况如下:

  污染因素 污染工序 污染物 工程产生量 工程消减量 排放量 排放浓度 是否符合要求

  废气 添加剂投料粉尘 颗粒物 1.32 1.3081 0.0119 8.92 mg/m 排放速率均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和《新乡市生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的标准限值要求。

  DMAC精制工序线mg/m 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暂定标准限值200mg/m的要求,同时满足相关法规中对于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处理效率不低于70%的要求。

  废丝、废筛和组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微孔过滤器。固废产量及具体处置措施详见下表:

  1 蒸馏残液 589.66 精制系统DMAC回收装置 具有相应资质的危废中心处理

  2 废包装桶 30.60 原料(丙二胺、油剂)包装 危废暂存间贮存,送原厂回收或作为蒸馏残液的包装桶送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3 废丝 419.20 卷绕及分级包装工段 作为原料回用于再生氨纶生产线 制氮系统 由生产厂家回收

  本项目固废暂存间依托现有设施,建设单位已分别设置1个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120m)和1座固废暂存间(250m),对项目固废分类分区存放。相关设施均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暂存间地面已硬化,并且有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淋措施。

  工程产生的一般固废将及时清运,尽量缩短在厂区内的堆存时间,并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废物将送至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安全处置,危废在转移处置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

  三期车间 纺丝机组 95dB(A) 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 65dB(A)

  由上表可以看出,工程完成后对各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较小,东、南、西、北各厂界噪声预测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综上,本项目涉及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为项目生产相关过程,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公司已根据本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合理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环保处置方案可行、有效,采取的环保措施充分,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本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处理后的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符合保律法规要求。

  根据本项目《影响报告书》,本项目环保总投资为86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82%,环保投资已完整体现在项目投资效益测算,资金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和公司自筹资金,具体投资如下:

  废水 生产废水 COD、BOD5、SS、氨氮、TP、TN、DMAC 生产废水依托厂区内3.8万 t/d污水处理站的氨纶、绿纤废水处理单元“调节池+混合池+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氧化沟+二沉池”进行处理。需新建污水输送管网。 10.00

  废气 添加剂投料粉尘 颗粒物 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15.00

  DMAC精制工序真空泵尾气 DMAC 经收集管道引入 170t/h燃煤锅炉炉膛燃烧,经80m高烟囱排放。 50.00

  纺丝工艺废气 / 喷淋系统(双氧水喷淋稀硫酸喷淋水喷淋)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 360.00

  纺丝、卷绕车间空调系统排气 两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27m高排放。 36.00

  DMAC精制废气燃烧尾气 NOx 依托锅炉烟气治理措施:低氮燃烧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袋式除尘器钠碱法湿式脱硫系统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经80m高烟囱排放。 -

  固废 废丝 一般固废 依托原有一般固废暂存间(120m3)暂存后,回用于生产。 -

  废筛 一般固废 依托原有一般固废暂存间(120m3)暂存后,厂家回收。 -

  废微孔过滤器 一般固废 依托原有一般固废暂存间(120m3)暂存后,送往垃圾填埋场。 -

  蒸馏残渣、废包装桶 废物 依托现有全封闭危废堆存间(250m3)按照危废堆场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固废装于专用容器中存放。 -

  地下水防护措施 对生产车间、废污水收集管道,按设计要求分区进行放渗。 60.00

  风险防范措施 生产车间、仓库导流槽、液体收集备用储罐事故水池150m3(新建),新建配套截污沟和导流措施,个人防护装备、应急器材、消防器材,洗眼器,事故应急柜,急救药品,生产车间安装可燃气体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等。 40.00

  以新带老 现有及在建氨纶工程DMAC精制回收系统尾气经管道引入170t/h燃煤锅炉炉膛燃烧,经80m高烟囱排放。 50.00

   VOC在线装置(喷淋系统3套),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1.00

   VOC在线自动装置(两级喷淋装置3套),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1.00

  管理 1、按照要求在生产区、废气和废水治理装置区以及厂区大门处安装视频; 2、本项目总用电处、生产设施、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处安装用电设施,并与市生态局联网; 3、根据环保要求在厂区门口适时安装门禁系统。 50.00

  综上所述,本次氨纶项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计划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和发行人自筹资金,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募投项目涉及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废气 有组织 黄化、溶解、脱泡废气 CS2 收集后经“二级碱液(NaOH溶液)+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80m排气塔排放

  酸站高浓度废气(酸站高位槽、真空泵、酸浴接受槽等) H2S、CS2 通过在酸站各生产设施上方安装集气罩或者通过引风收集管进行废气收集,收集的废气经“二级碱液(NaOH溶液)+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80m排气塔排放

  纺丝废弃 H2S、CS2 收集后经“高密度菌阵生物系统”处理后通过180m排气塔排放

  废水 原液车间粘胶废水 pH、COD、BOD5、SS、硫化物 全部进入厂区6,000m3/d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处理达标出水经园区下水管网排入达坂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闪蒸废水 COD、SS、盐分 通过企业总排口与上述处理达标后的废水汇合后统一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达板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生活污水 COD、BOD5、SS、氨氮、动植物油 食堂餐饮废水须经隔油地沉淀后与其余生活污水统一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达板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污水处理站 污泥 环评阶段暂按废物管理,待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污泥进行特性鉴别,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控

  工艺废气治理措施(活性炭吸附装置) 废活性炭 作为废物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库内,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妥善处置

  设备维修保养 废润滑油 作为废物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库内,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妥善处置

  职工生活 生活垃圾 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图木舒克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下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三大类,项目废水在厂内采用“调节+中和+沉淀”的处理工艺,经处理后全部排入达坂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坂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采用“预处理+A/A/O微曝氧化沟+沉淀+消毒”工艺。

  考虑到本项目“外排废水”含有一定盐分,达坂山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将根据入驻企业特点,适时对企业外排含盐废水中的盐分含量提出纳管要求,同时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开展提标,增加深度处理工艺。另外,园区配套建设中水库及中水回用管网,以确保污水处理厂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经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含盐量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根据公司历史环保验收检测报告情况,“碱洗+活性炭吸附”装置进出口废气流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速率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监测数据可知,本项目原液车间、酸站高浓度废气在严格落实“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的前提下,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当地环保标准。

  污染源 污染物 废气量m/h 产生量kg/h 治理措施 治理后污染物排放量

  二硫化碳 / 2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目前新乡化纤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长丝一车间开展了 4,000m/h“高密度菌阵生物处理”中试试验,试验效果良好,各项监测数据均符合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标准要求。

  本项目劳动定员 650人,生活垃圾产生量按 1kg/人/d,年产生生活垃圾216.45t,厂内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图木舒克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本项目固体废物产排及处置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4 废活性炭 45.0 厂内危废暂存库暂存,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7 生活垃圾 216.5 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图木舒克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根据本项目《影响报告书》,本项目所产生固废委托新疆阿克苏地区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该处置中心建设有焚烧车间、物化车间、固化/稳定化车间及安全填埋场,设计各类废物总处置规模8,844t/a,可满足固废处置需求。

  综上,本项目废物处置外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具备可行性。

  本项目工程高噪声源主要为纺丝机、循环泵、真空机组等,主要噪声源请见下表:

  从上表可知,本项目正常运行后,昼夜间厂界四周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对周围的影响较小。

  综上,本项目涉及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为项目生产相关过程,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公司已根据本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合理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环保处置方案可行、有效,采取的环保措施充分,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本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处理后的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符合保律法规要求。

  根据该项目《影响报告书》,本项目环保投资7,536.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10.38%,环保投资已完整体现在项目投资效益测算,资金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和公司自筹资金,具体投资如下:

  废气 废气治理设施 二级碱液喷淋(NaOH喷淋)+活性炭吸附(通过吸附-脱附-冷凝回收CS2)+180m排气塔 500.00

  固废 废物 新建1座危废暂存库,污泥性质鉴定,NaHS废物全部外委处置 230.00

  综上所述,本次长丝项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计划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和发行人自筹资金,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十)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生态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公司自查以及在生态部网站、公司及子公司所在省市生态主管部门网站、新闻报道的检索情况,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生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发生构成重大违法的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污染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所属行业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文件,核查本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查阅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等相关,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经审批的《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核查本次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获取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开具的合规证件;

  3、查阅《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比对了发行人本项目所在区域,核对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文件;

  4、查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已取得的备案批复文件;

  5、查阅《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7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部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报告书》及相应的环评批复等文件,确认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部门的影响评价批复;

  6、查阅《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法规,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报告书》,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及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7、查阅《新乡市委员会关于调整新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新环委〔2016〕131号)及新疆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局出具的证件,查阅《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与上述进行比对,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当地人民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8、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本次募投项目取得的环评批复文件,确认发行人排污许可证办理要求;

  9、查阅《综合名录(2021年版)》、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风险的产品;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所在地主管机关网站,检索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报告期内无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未因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查阅了本项目《影响报告书》,核查本项目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是否涉及适用超低排放要求;

  10、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影响报告书》以及所在地生态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了解本次项目涉及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核查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1、通过网络查询生态主管部门的网站,查阅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件,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发行人已按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存在违反《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情形;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并按关法规要求获得了相应级别生态主管部门影响评价批复;

  5、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情形,亦不需要履行相关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未位于当地人民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7、本次募投项目需按取得排污许可证,由于项目处于建设阶段,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实施主体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预计后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的情况;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风险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合理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环保投入资金来源于本次募集资金和发行人自筹资金,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导致严重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需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审批。请说明是否已取得所需审批文件。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条,国有控股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述,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于2019年9月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新乡化纤)合理持股比例的议题》,确定白鹭集团对发行人的合理持股比例为25%,并新乡市财政局,经新乡市财政局转河南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河南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了《省国资委关于明确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新乡化纤合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20]7号),原则同意新乡市财政局的白鹭集团所控股新乡化纤25%的合理持股比例确定结果。

  根据《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截至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白鹭集团持有公司30.17%的股权,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0,000万股(含本数)。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的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后白鹭集团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25%,白鹭集团仍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新乡市财政局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此外,公司将在发行阶段结合最终确定的发行股数,合理确定单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认购上限,确保发行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白鹭集团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应当由国家出资企业即白鹭集团负责审批。

  2022年5月25日,白鹭集团作为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出具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鹭[2022]20号),同意本次发行股票之方案。

  因此,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审批通过,取得了所需的审批文件。

  1、查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等,了解上市公司发行事项的审批要求与程序;查阅发行人公告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

  2、查阅河南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明确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新乡化纤合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20]7号),确认白鹭集团作为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具备在合理比例范围内自行审批新乡化纤资本运作的权限;

  3、查阅公司控股股东白鹭集团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鹭[2022]20号),确认本次发行取得了白鹭集团的审批。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省国资委关于明确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新乡化纤合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鹭[2022]20号)等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白鹭集团审批通过,取得了所需的审批文件。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化学品。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具有有效的《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设备等相关资质证书;(2)申请人目前化学品生产作业是否符合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门及部门等就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而颁布的各种规则及条例;(3)化学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化学品安全事件;(4)有关申请人化学品安全的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不涉及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发送,无需办理《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副产品元明粉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供热及相应技术咨询服务。 氨纶纤维、长丝纤维的生产与销售

  2 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棉浆粕、粘胶纤维的制造和销售,纱、线、纺织品的制造和销售;粘胶纤维面料、里料的制造与销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职业技 能培训,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棉浆粕制造和销售

  3 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 纺织品制造及销售;纺织原料销售;对外贸易经营。 服装里料生产销售;纺织品销售等

  4 新乡市白鹭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对外供热及相应技术咨询服务。 对外供热及相应技术咨询服务

  5 新乡市兴鹭水务有限公司 工业及民用水的生产、供应、销售和服务。 工业及民用水的生产、供应、销售和服务

  6 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纤维素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售;棉浆粕的制造与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副产品元明粉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长丝纤维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上表,公司主要从事氨纶、长丝纤维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超过其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发行人生产的氨纶、长丝及中间产品不属于化学品,公司不属于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发送单位,无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施办法》《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办理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等证书。

  在生产过程中,发行人在碱化、黄化等环节涉及酸、碱以及二硫化碳等化学品,发行人属于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单位。公司已根据《化学品重大源辨识》(GB18218-2018)的,对重大源辨识及分级,并按对重大源二硫化碳进行了化学品重大源备案登记。

  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委托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品储存、使用和重大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发行人化学品储存、使用及化学品重大源安全管理涉及的各场所及岗位的安全设施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叉车、起重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公司已就相关特种设备办理了特种设备登记,并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申请人目前化学品生产作业是否符合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门及部门等就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而颁布的各种规则及条例

  公司主要从事氨纶、长丝纤维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涉及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不适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门及部门等就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发送及处理而颁布的各种规则及条例。

  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酸、碱以及二硫化碳等属于化学品。根据《化学品重大源辨识》(GB18218-2018)的,发行人已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化学品储存、使用及重大源安全现状的备案,进行重大源辨识及分级,并对其中重大源二硫化碳进行备案登记《化学品重大源备案登记表》(BA豫410702【2022】02),备案有效期为2022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发行人履行的备案程序、有效。

  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生产情况制订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涉及在易燃易爆区作业安全规程、在有毒有害区作业安全规程、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多项内容,从制度层面上了公司生产的安全。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将严格按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门及部门等就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而颁布的各种规则及条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化学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化学品安全事件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生产经营不涉及化学品生产作业,但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运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的,结合自身生产情况制订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和内部控制制度,涉及在易燃易爆区作业安全规程、在有毒有害区作业安全规程、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多项内容,从制度层面上了公司生产的安全。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行政第一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和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作为评优秀、评选先进主要内容之一,严格考核,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公司对所有进入公司人员实施严格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证件确认,以及对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过化学品相关的安全事件。

  (四)有关申请人化学品安全的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经检索相关部门网站信息及公开网络信息,并经申请人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有关化学品安全的报道。

  经查询公司诉讼及仲裁台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息网站,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化学品安全有关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证件确认,以及对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网站的查询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即,公司未因化学品安全受到过处罚,也不存在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等信息;查阅《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施办法》《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重大源辨识》等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方面的法规、;

  2、查阅2022年度《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品储存、使用和重大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4、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现场,确认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涉及化学品生产作业;

  5、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研报告,与发行人生产运营人员沟通,了解安全生产环节及措施;

  6、网络检索引擎或社交平台,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与化学品安全有关的报道;

  8、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息网站以及中华人民国应急管理部、相关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网站,了解公司是否存在有关化学品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相应处罚。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不涉及化学品的生产作业,无需办理《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司已就使用的相关特种设备办理了特种设备登记,并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储存和使用部分化学品,公司已进行重大源辨识及分级,并按对重大源二硫化碳进行了化学品重大源备案登记;

  2、发行人主要从事氨纶、长丝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涉及化学品的生产作业,符合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门及部门等就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发送及处理而颁布的各种规则及条例;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储存和使用部分化学品,申请人已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化学品重大源备案登记;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涉及化学品的生产作业,未发生化学品安全事件;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化学品安全相关内容的报道;公司不存在与化学品安全有关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未因化学品安全受到过处罚,也不存在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部分尚未取得。请申请人说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应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用于氨纶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于2020年6月10日取得,证书编号:豫(2020)新乡市不动产权第0022284号。

  本次用于长丝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于2023年2月2日取得,证书编号:新(2023)第三师不动产权第0000104号,具体情况如下: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图木舒克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坂山工业园区,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和产业入驻要求,达坂山工业园重点鼓励发展纺织服装等产业链,园区规划了纺织产业园、化工产业园、中巴国际产业园等板块。项目地北侧约5公里为新疆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该工程可在蒸汽供应方面向本项目提供保障;项目供电来自达坂山工业园区110kV输变电站,污水排至达坂山工业园区1.5万吨/日工业污水处理厂,生产、生活污水排放距离较短。园区内交通便利,水、电、蒸汽供应充足,地理优越,适合本项目的建设。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23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G2022-19),本次长丝项目拟占地面积约12.24公顷,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通水、通讯、通电,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

  经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后,发行人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23日与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G2022-19),并将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价款,后由于受物流因素影响,人员流动受到一定,导致土地测绘制证工作进度放缓。

  2023年2月2日,发行人已取得用于长丝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证,证书编号:新(2023)第三师不动产权第0000104号。

  根据《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3 年)》提出,以南疆为重点,“兵地一盘棋”,通过差异化、精准化倾斜政策,引导产业向南疆聚集;在重点领域该规划提出优化提升棉纺产业、协同推动化纤产业、融合发展织造产业、优先壮大服装、家纺和针织产业、加快培育产业用纺织品、高标准适度发展印染产业六个重点领域。

  根据《第三师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优化调整后的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坂山工业园规划主导产业为“化学纤维制造区、纺织服装仓储区(含印染)、装备制造区和化工集中区”。本项目为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长丝项目,位于达坂山工业园区化学纤维制造区,符合《第三师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要求。

  根据《新疆(含兵团)纺织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浆粕和粘胶纤维产业目前分布在库尔勒、玛纳斯、阿拉尔、奎屯、图木舒克、沙雅制氮机设备厂家、沙湾,其他地区新上浆粕和粘胶纤维项目”。本次长丝项目位于图木舒克地区。

  综上所述,本次长丝项目用地符合图木舒克市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布局的相关。

  本次用于长丝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于2023年2月2日取得,证书编号:新(2023)第三师不动产权第0000104号,不存在募投项目用地落实风险。

  1、查阅本次氨纶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查阅申请人长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权证书;

  3、查阅《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3 年)》《第三师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新疆(含兵团)纺织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

  4、获取发行人子公司与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G2022-19);查阅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转账凭证等。

  申请人本次氨纶和长丝项目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本次长丝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图木舒克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坂山工业园区,项目符合图木舒克市的土地政策、城市规划要求,用于长丝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于2023年2月2日取得,不存在募投项目用地落实风险。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对于财务性投资的要求如下: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四)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五)金额较大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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